振华新云、振华云科、振华群英、振华富、振华华联、 振华永光、振华宇光、振华新能源、振华微电子PP电子网址、新天 动力、中电桑达、振华红云、江新云
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国营 第四三二六厂)凯里分公司
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国营 第四三二六厂)苏州分公司
振华通信、华侨电子、建新南海、成都森未、深圳电 子、奥罗拉电子、中电财务公司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以 及 2022年 1-9月
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即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中天运[2020]审字第 90064号)、《中国振华(集 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天运[2021]审字 第 90096号)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中天运[2022]审字第 90051号)
发行人就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的财务情况编制的未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
Metal-Oxide-Semiconductor Field-Effect Transistor,即金 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是一种可以广泛应用于 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的场效晶体管
Insulated Gate Bipolar Transistor,绝缘栅双极晶体管,一 种半导体器件
Micro-controller Unit,专指单片微型计算机芯片或单片 机芯片,可运行程序,实现处理或控制功能
Field Programmable Gate Array,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一 种可以现场编程的集成电路,其本身可以当作集成电路
使用。由于其逻辑功能可以现场重新编程、修改,因此 也广泛被集成电路设计公司用于对所设计的芯片进行仿 真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 台湾地区)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认 购和买卖的普通股股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2号)
经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 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3年 2 月修订)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经发行人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预案(修订稿)》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振华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于 2023年2月 28日出具了《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交所于 2023年 3月 8日下发的《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07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对《审核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假设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57,881.18万元,2021年大幅增加。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 40,723.35万元,主要为对振华集团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屋租赁及园区管理)、振华财务公司(主营业务为非银行金融服务)等的投资;投资性房地产余额为 62,951.97万元,发行人子公司中电桑达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振华财务公司有存贷款,截至 2022年 11月 25日,中电财务公司已完成对振华财务公司的吸收合并,振华财务公司于同日注销。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委托贷款情形。2022年 6月,发行人副总经理杨凯辞职,2022年 11月,董事长肖立书和总经理陈刚辞职。
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情况,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进行认定,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新增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不同客户性质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产品暂定价格与最终审定价格的差异,如是,说明具体的差异金额、比例、发生频次及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对业绩的影响;(3)量化分析说明销售收入和毛利率不断上涨的原因,2022年全年情况及变动原因,与可比公司趋势是否一致;(4)货币资金余额较大的原因,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构成情况、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5)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分布、周转率、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和2022年1-9月大幅增加的原因,2022年
应收账款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结合坏账准备计提的主要客户明细及原因,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结合存货产品类别、备货情况、在手订单、期后销售、可比公司等情况,说明期末存货余额逐年上升的原因,与收入增长是否匹配,结合存货结构、账龄分布及占比、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可比公司等情况,说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充分性;(7)发行人发出商品占存货的比例从2018年末的21%提升到2021年末的39%,请结合发出商品期后形成收入的情况,说明发
生该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对公司经营有持续影响;(8)2021年和2022年1-9月管理费用较高的原因,一次性计提统筹外费用以及绩
效奖励增长的背景和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9)结合主营业务以及与对被投资企业之间合作、销售、采购等情况,进一步说明与被投资企业在技术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协同性,是否为财务性投资,未将联营企业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充分;(10)结合持有银行理财产品、PP电子网址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购买风险较高的理财产品,委托贷款是否为财务资助,从而应被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11)振华财务公司及中电财务公司设立的合法性,是否具有相应的存贷款资质,运作是否规范;结合在财务公司与在外部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差异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与财务公司发生相关存款业务或贷款业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是否主要来自于发行人,是否存在将发行人闲置资金自动划入财务公司的要求,发行人的资金是否受限,财务公司与发行人和相关银行是否存在签署类似《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拟计划存放于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通过财务公司变相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12)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参股公司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子公司中电桑达将“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新能源产业基地建设二期项目”房产用于出租的原因及合规性;(13)上述辞职高管的具体职责,辞职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具有重大不利影响。
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11)(12)(13)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1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第一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情况,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进行认定,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新增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1)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情形 根据《募集说明书》、近三年《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高可靠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阻容感、半导体分立器件、机电组件、厚膜混合集成电路、高压真空灭弧室、断路器及锂离子电池等。
根据中国振华出具的说明,中国振华、中国电子 2019年、2020年及 2021年审计报告及公开信息,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振华为中国电子控股的企业集团,以构建电子元器件产业生态链为核心主业,聚焦基础元器件、集成电路、电子材料、应用开发四大业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主营业务为提供电子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分为信息安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新电子、信息服务五大业务板块。
根据中国振华出具的说明及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均为管理型集团公司,自身不参与或从事具体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情形,不存在同业竞争。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根据中国振华 2021年审计报告及公开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PP电子网址除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振华直接控制的企业情况如下:
否,主要产品包括可编程逻辑器 件(CPLD/FPGA)、AD/DA转换 器、存储器、电源管理芯片(LDO、 DC-DC)等,与发行人不存在相 同、相似业务或产品
否,主要产品包括放大器、轴角转 换器、电源管理(电压基准源、三 端稳压器)、接口(模拟开关、达 林顿管)等,与发行人不存在相 同、相似业务或产品
否,是中国振华旗下唯一一家专 业从事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研 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与发行人 不存在相同、相似业务或产品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中国振华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根据中国电子 2021年审计报告及公开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中国振华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及其核心主业和主体资产的运营平台中国电子有限直接控制的企业情况如下:
网信政策战略咨询、技 术标准咨询、网安实 训、网信产业应用、保 密科技测评
股权投资、股权运作和 管理、资产盘活等资本 运作;投资研究;基金 运作和管理
干电池、蓄电池、太阳 能电池制造;经营本企 业自产电池产品、成套 设备及相关技术出口 业务
工控 MCU、功率及驱动 芯片、智能卡及安全芯 片、电源管理芯片、新 型显示芯片
是,华大半导体及其 下属公司存在 MOSFET、IGBT、电 源模块等与发行人 相似的产品
否,彩虹集团有限公 司电子功能材料主 要为电子浆料、光刻 胶、动力电池三元正 极材料、电子光学材 料等,发行人电子材 料为高性能全谱系 LTCC/MLCC介质 材料、高介电常数陶
瓷材料以及电子浆 料等,其中,彩虹集 团有限公司的电子 浆料主要用于液晶 面板及光伏,发行人 生产的电子浆料系 电子元件及陶瓷材 料配套的电子浆料, 与发行人不存在相 同、相似业务或产品
否,中电智行技术有 限公司主要从事智 能卡、信息安全、消 费类电子、通讯和高 新电子的集成电路 芯片设计业务,与发 行人不存在相同、相 似业务或产品
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 路供应链服务;网信产 业园区运营服务;智能 终端技术、产品及创新 服务
智能工厂及数字化车 间整体解决方案、中电 云网、智能制造、数字 零售、SMT云工厂、可 信物联
装备核心控制设备的 研发、生产以及技术服 务;工业控制系统一体 化解决方案;智能制造 系统解决方案;工控安 全解决方案
高可靠电子产品生产, 洗衣机、电冰箱等民用 产品生产销售及无人 机、智能机器人等研发 生产业务
高新电子业务涉及军 事通信、卫星与定位导 航、海洋信息安全产 业;电源产品生产销 售;信创计算机整机及 服务器的生产销售
是,中国长城下属子 公司长江科技主营 电池产品业务,与发 行人锂离子电池业 务相似
企业应用服务,企业套 装解决方案,产品工程 服务,以及技术和解决 方案服务等
存储半导体、计量系 统、工业物联网相关业 务的研发生产;数据存 储、消费电子、医疗电 子设备、新能源汽车电 子、新型智能产品、新
否,主要产品包括计 算机内存芯片、内存 条、磁盘驱动器磁 头、硬盘线路板、硬 盘基片、通讯系统配 套器件及智能电表
安全创新操作系统产 品及解决方案;党政及 重要行业软件产品、数 字化转型服务
如上表所示,中国电子及中国电子有限直接控制的企业中,华大半导体及其下属公司存在与发行人相似的产品,包括 MOSFET、IGBT等半导体功率器件、电源模块等;中国长城下属子公司长江科技主营电池产品业务,与发行人锂离子电池业务相似。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华大半导体相关人员,发行人与华大半导体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关系具体如下: A. 历史沿革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振华科技是由中国振华独家发起并以下属全资企业程控交换机厂,新云器材厂、宇光电工厂和建新机械厂的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重组投入,以募集方式于 1997年设立的股份制企业。
根据《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中国振华出具的说明,中国振华的前身是成立于 1965年、中国电子工业部在贵州省的国防电子工业生产基地(〇八三基地),1984年根据电子工业部相关批复成立“中国振华电子工业公司”,1985年确定为部省双重领导,1989年被批准在国家计划单列,1991年更名为“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2000年更名为“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彼时由贵州省人民政府持有 100%股权。
根据振华科技于 2010年 12月 21日公告的《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中国振华出具的说明,2010年 1月 22日,中国电子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中国电子增资扩股重组贵州振华协议》,中国电子拟收购取得中国振华控股股东贵州振华电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控制权。2011年 1月 4日,振华科技公告《关于中电振华股权无偿划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的公告》,振华科技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国电子。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中国振华,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子。
根据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华大半导体相关人员,华大半导体原名上海中电华大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由中国电子于 2014年 5月出资设立,2014年 7月更名为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大半导体系中国电子核心主业和主体资产的运营平台中国电子有限直接控股企业。
据此,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涉及华大半导体及/或其下属企业,双方历史上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之“(二)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部分所述,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已根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取得了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权属证明文件,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及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如前所述,根据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华大半导体相关人员,华大半导体系中国电子核心主业和主体资产的运营平台中国电子有限直接控股企业,发行人及/或其下属企业不存在持有华大半导体股权或将资产注入华大半导体的情形。
据此,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与华大半导体及/或其下属企业共有或相互占用情形,华大半导体主要资产不存在来源于发行人及/或其下属企业情形。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之“(三)发行人人员独立”部分所述,发行人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不存在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报告期内的变化”之“(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部分所披露的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外的企业兼职情况,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于华大半导体及/或其下属企业兼职情形。
根据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华大半导体相关人员,华大半导体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于发行人及/或其下属企业兼职情形;华大半导体拥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等管理制度,拥有独立的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在人员编制和管理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据此,发行人与华大半导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互相兼职情形,人员体系相互独立。
根据公开信息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华大半导体相关人员,发行人与华大半导体的主营业务具体如下:
高可靠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阻容感、半导 体分立器件、机电组件、厚膜混合集成电路、高压真空灭弧室、断路 器及锂离子电池等
专注模拟芯片、安全芯片、显示芯片、工业控制 MCU、碳化硅器件 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覆盖工业控制(含汽车电子)、安全 物联网、新型显示三大板块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华大半导体相关人员,发行人与华大半导体的主要产品具体如下:
阻容感、半导体分立器件、机电组件、厚膜混合集成电路、高压 真空灭弧室、断路器及锂离子电池等
MCU(微控制器)、 FPGA(可编程系统芯片)、功率及驱动 芯片、智能卡及安全芯片、电源管理芯片和新型显示芯片
c) 发行人与华大半导体相似产品存在显著差异,不具有替代性和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华大半导体相关人员,发行人与华大半导体的产品均包括 MOSFET、IGBT等功率半导体、电源模块,但双方产品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如下:
发行人的电源模块产品为高可靠混合集成电路,华大半导体的电源产品为单片集成电路。双方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在技术工艺、应用领域方面均存在实质差异,具体如下:
混合集成电路是由半导体集成工艺 与薄(厚)膜工艺结合而制成的集成 电路,是在基片上用成膜方法制作厚 膜或薄膜元件及其互连线,并在同一 基片上将分立的半导体芯片、单片集 成电路或微型元件混合组装,再外加 封装而成
高可靠型,主要应用于国 防等高可靠领域,客户主 要为各大军工集团及下 属公司
单片集成电路是基于半导体制造工 艺,将晶体管、二极管、无源元件、 互联金属集成在同一个半导体芯片 上,以实现放大、混频等功能的集成 电路
民用型,主要应用于工业 控制、汽车电子、安全物 联网、消费等民用领域, 不具备军工业务资质
发行人的半导体功率器件产品为高可靠型产品,应用于国防等高可靠领域。华大半导体的半导体功率器件产品为民用型产品,应用于工业控制、汽车电子、安全物联网、消费等民用领域。双方产品在产品性能、应用领域方面均存在实质差异,具体如下:
高可靠型半导体功率器件是按国家 军用标准(GJB)设计制造的,有质 量等级的电子元器件。除客户的特 定检测需求外,发行人高可靠半导 体功率器件需适用《GJB 33A-97 半 导体分立器件总规范》等标准,主
要应用于国防等高可靠领域,产品 最终应用场景及环境特征相较于其 他领域更为复杂,对产品的性能与 可靠性要求更高
民用半导体功率器件由于设计方 向、生产加工工艺与技术水平等因 素,产品难以通过高可靠标准要求 筛选与检验程序,无法满足特种领 域对高可靠性的要求
华大半导体相关产品主 要应用于民用领域,主要 客户为工业控制、汽车电 子、安全物联网、消费等 民用客户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华大半导体存在相似产品,但双方产品在产品性能、应用领域方面均存在实质差异,据此,该等相似产品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华大半导体相关人员,发行人主要产品应用于高可靠领域,终端客户包括大型央企集团下属单位等;华大半导体主要产品应用于民用领域,其不具备军工业务相关资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大半导体均已建立独立销售渠道,双方不存在共用销售渠道情形。
据此,发行人与华大半导体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相似产品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大半导体均已建立独立销售渠道,双方不存在共用销售渠道情形。
根据发行人、长江科技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发行人与长江科技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关系具体如下: A. 历史沿革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振华科技是由中国振华独家发起并以下属全资企业程控交换机厂,新云器材厂、宇光电工厂和建新机械厂的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重组投入,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制企业。
根据《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中国振华出具的说明,中国振华的前身是成立于 1965年、中国电子工业部在贵州省的国防电子工业生产基地(〇八三基地),1984年根据电子工业部相关批复成立“中国振华电子工业公司”,1985年确定为部省双重领导,1989年被批准在国家计划单列,1991年更名为“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2000年更名为“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由贵州省人民政府持有 100%股权。
根据振华科技于 2010年 12月 21日公告的《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中国振华出具的说明,2010年 1月 22日,中国电子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中国电子增资扩股重组贵州振华协议》,中国电子收购取得中国振华控股股东贵州振华电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控制权,振华科技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国电子。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中国振华,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子。
根据长江科技出具的说明及公开信息,长江科技始建于 1931年,前身为上海南洋大学和交通大学研究所中电机、电讯研究机构合并组成的“建设委员会电机制造厂电池部”,2000年 7月设立时为武汉国营长江电源厂(国营第七五二厂)下属企业,中国电子于 2016年将其作为优质资产通过内部调整及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注入中国长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江科技系中国长城下属企业。
据此,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涉及长江科技及/或其下属企业,双方历史上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之“(二)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部分所述,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已根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取得了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权属证明文件,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及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PP电子网址。
如前所述,根据长江科技出具的说明及公开信息,长江科技原系武汉国营长江电源厂(国营第七五二厂)下属企业,后中国电子将其作为优质资产注入中国长城,发行人及/或其下属企业不存在持有长江科技股权或将资产注入长江科技的情形。
据此,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与长江科技及/或其下属企业共有或相互占用情形,长江科技主要资产不存在来源于发行人及/或其下属企业情形。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之“(三)发行人人员独立”部分所述,发行人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不存在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报告期内的变化”之“(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部分所披露的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外的企业兼职情况,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于长江科技及/或其下属企业兼职情形。
根据长江科技出具的说明及公开信息,长江科技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于发行人及/或其下属企业兼职情形;长江科技拥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等管理制度,拥有独立的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在人员编制和管理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据此,发行人与长江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互相兼职情形,人员体系相互独立。
根据发行人、长江科技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发行人与长江科技的主营业务具体如下:
根据发行人、长江科技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发行人与长江科技的主要产品具体如下:
阻容感、半导体分立器件、机电组件、厚膜混合集成电路、高压真空灭弧 室、断路器及锂离子电池等
一次锂电池(锂亚硫酰氯电池、锂二氧化锰电池);二次锂电池(磷酸铁 锂电池、三元锂电池、复合电容);钠离子电池、热电池、海水电池等。 产品广泛应用于物联网(智能仪器仪表、ETC、智能停车、智慧消防、智 慧农业、智慧城市、数据传输系统)、高新电子(水下航行器、应急启动
电源、野战便携式训练电源、通信电源、单兵电源、机载电池)、特种动 力(电动船、电动车)及“新基建”储能(5G、特高压、大数据中心)等
c) 发行人与长江科技相似产品存在显著差异,不具有替代性和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
根据发行人、长江科技出具的说明及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发行人与长江科技的主要产品均包括电池,但双方产品在产品性能、应用领域、客户类型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民用型产品,已实现大批量、通用化 生产,相较于长江科技的军用特种电 池等产品,每千瓦时成本更低
主要为军用特种电池等产品,不属于 通用产品。军用特种电池对产品性能 要求较高,在工作温度、使用寿命、 循环次数、能量密度、可靠性等方面 要求苛刻,产品成本较高
主要为军用特种电池 等产品,具备特殊的应 用领域和较强的专业 性,主要用于特殊电子 系统的专业配套
发行人的电池产品主要应用于民用领域,主要客户为民用企业;长江科技相关产品主要应用于高可靠领域,主要客户为军工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长江科技均已建立独立销售渠道,双方不存在共用销售渠道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长江科技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相似产品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长江科技均已建立独立销售渠道,双方不存在共用销售渠道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高可靠型与民用型产品在性能、设计、生产环节、市场门槛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具体如下:
(1)产品性能不同:高可靠型产品需在特殊工作环境下保持稳定性及可靠性,其实际工况特殊且复杂,如高可靠半导体功率器件的工作温度区间一般需满足-55℃至 175℃,工作环境可能会涉及高湿度、高冲击、高辐照等,因此产品要求在特殊工作环境下具备稳定及可靠性。此外高可靠型产品一般需满足较长的使用寿命,制造商通常需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可靠性保障,保证每批次产品均可向源头追溯。
由于高可靠型产品的特殊工况要求,产品在销售前通常需经过多重筛选和质量一致性检验及可靠性验证程序。筛选是通过对产品的测试和检验,将存在缺陷或瑕疵的产品进行筛除,从而降低产品早期失效的可能性。质量一致性检验及可靠性验证是在每批次产品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在规定条件下进行一项或多项检验,以验证产品的设计是否能满足规定的可靠性等级。